近日,財政部印發(f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防治資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災險情綜合性預防,以及災害發(fā)生后的重大項目治理,資金使用遵循集中投入、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支出范圍包括地災調查排查、監(jiān)測預警、綜合治理等。
《辦法》明確,特大型地災包括特大型地災險情和特大型地災災情。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shù)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災險情為特大型地災險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災災情為特大型地災災情。
《辦法》規(guī)定,防治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特大型地災隱患較多的地區(qū)開展地災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提高地災防治能力等,減少和消除地災險情,以及特大型地災發(fā)生后的綜合治理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地災防治重點工作,分為地災防治重點省份補助資金和一般省份補助資金兩部分。其中明確,應當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災,應當由廠礦企業(yè)負責治理的地災,因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fā)的地災,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防治資金支持的重點省份,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通過競爭性選拔或者因素測算選取方式確定。通過競爭性選拔重點省份的補助資金適用定額補助法;通過因素測算選取重點省份的補助資金以及一般省份補助資金適用因素分配法。
《辦法》強調,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對防治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建立防治資金考核獎懲機制。
詳情請見下面辦法全文。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簡稱防治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提高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加大地質災害防治投入和工作力度的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綜合性預防,以及災害發(fā)生后的重大項目治理。
第三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包括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shù)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第四條 防治資金使用遵循集中投入、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
第五條 防治資金支出范圍包括地質災害調查排查、監(jiān)測預警、綜合治理等。下列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一)應當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當由廠礦企業(yè)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fā)的地質災害。
第六條 防治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較多的地區(qū)開展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提高地質災害防治能力等,減少和消除地質災害險情,以及特大型地質災害發(fā)生后的綜合治理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工作,分為地質災害防治重點省份補助資金和一般省份補助資金兩部分。
第七條 防治資金支持的重點省份,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通過競爭性選拔或者因素測算選取方式確定。
防治資金采取定額補助法或因素分配法下達。通過競爭性選拔重點省份的補助資金適用定額補助法;通過因素測算選取重點省份的補助資金以及一般省份補助資金適用因素分配法。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19年底。期滿后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根據(jù)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及地質災害防治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xù)實施和延續(xù)期限。
第二章 競爭性選拔重點省份補助資金管理
第九條 競爭性選拔重點省份范圍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根據(jù)地質災害現(xiàn)狀、工作績效以及《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等確定。納入競爭性選拔范圍的重點省份按照自愿原則提出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申請,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組織公開選拔并公示后擇優(yōu)確定。
第十條 參加競爭性選拔的省份應當編制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方案。方案包括本省地質災害總體情況及已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前年度防治資金和地方相關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進展,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下一步地方投入安排及體制機制建設等保障措施和績效目標等內(nèi)容。
第十一條 競爭性選拔采取公開答辯、專家評議打分的方式。評議主要內(nèi)容包括:地質災害現(xiàn)狀和防治情況,往年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情況,綜合防治方案目標任務是否明確、合理,調查評價、監(jiān)測預警、搬遷避讓、工程治理、科普宣傳、能力建設等工作措施安排是否合理,技術是否先進、可行,項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投入規(guī)模測算是否科學合理,配套保障措施情況等。
第十二條 通過競爭性選拔確定的重點省份補助期限原則上為5年。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建立動態(tài)管理機制,根據(jù)防治資金規(guī)模以及重點省份完成任務后銷號退出情況,研究確定下一批支持的重點省份。
第十三條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根據(jù)競爭性選拔確定的重點省份綜合防治體系建設總投資、地方資金投入、目標任務安排、各項工程措施性質等情況以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研究確定綜合防治體系建設資金補助方案。
第十四條 納入競爭性選拔補助范圍的重點省份,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并于每年3月30日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省上一年綜合防治資金投入情況、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進展、專項資金安排和執(zhí)行情況以及本年度專項資金和工作計劃安排,以正式文件報自然資源部和財政部。
第三章 因素測算選取重點省份補助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因素測算選取重點省份范圍,主要包括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數(shù)和威脅人數(shù)較多、特大型地質災害威脅財產(chǎn)數(shù)額較大以及特大型地質災害發(fā)生數(shù)較多等地區(qū),由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綜合考慮確定。
第十六條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重點工作部署,結合各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形勢、財力情況等確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特大型地質災害發(fā)生數(shù)占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比例、特大型地質災害高易發(fā)區(qū)面積、特大型地質災害發(fā)生數(shù)、特大型地質災害高易發(fā)省人口數(shù)、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數(shù)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30%、30%、20%、15%、5%,同時考慮各省財政困難程度,并根據(jù)資金使用績效和地質災害防治任務完成情況等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體現(xiàn)結果導向。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七條 納入因素測算選取補助范圍的重點省份,應于下一年度3月30日前,由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本省上一年度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形勢、以前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情況、以后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防治資金支持項目及其進展情況、資金投入情況、防治資金安排和執(zhí)行情況、工作成效等,以正式文件報送財政部、自然資源部。
第四章 一般省份補助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未納入重點省份補助范圍的,納入一般省份補助資金支持范圍。補助資金分配選用因素重點考慮特大型地質災害發(fā)生數(shù)、死亡失蹤人數(shù)、財產(chǎn)損失數(shù)以及災后治理資金需求、財政困難程度等。
第十九條 納入一般省份補助范圍的省份,應于下一年度3月30日前,由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本省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防治資金支持項目及其進展情況、防治資金安排和執(zhí)行情況等,以正式文件報送財政部、自然資源部。
第五章 績效管理、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對防治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建立防治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并將各地防治資金使用情況、方案執(zhí)行情況、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jù)。
績效評價包括對產(chǎn)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nèi)容包括: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jīng)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具體實施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jiān)控,做好績效評價??冃Ч芾碇邪l(fā)現(xiàn)違規(guī)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防治資金的監(jiān)督,按要求建立資金監(jiān)測監(jiān)管機制,并對防治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防治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負責。防治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各類資產(chǎn),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財政部各地監(jiān)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防治資金監(jiān)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公開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根據(jù)本辦法制定防治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長江三峽庫區(qū)地質災害防治所需資金按照現(xiàn)有資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敦斦?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886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61號)同時廢止。